【案例】
样貌姣好的祝某于x月入职某传媒公司,经培训成为了直播平台的主播,在拥有了一定的粉丝基础后,为配合公司骗取更多钱财,祝某主动添加男性粉丝,以与其交往为名义吸引客户,后将客户信息推送给后端推广员,再有推广员继续假冒女主播与客户聊天,聊天过程中,祝某与推广员互相配合,取得客户的信任后,最后以直播过于辛苦,希望客户能帮她完成解约任务,以此骗取客户在直播平台大量充值打赏,仅数月祝某与直播平台便骗取骗款合计180余万元,其本人获得提成10万元。
【分析】
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以构成了诈骗罪;祝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
【相关法条】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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