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年龄相近的康某与易某在亲戚的撮合下相识并开始交往,在交往两个月后两人便签下了一纸婚约,康某向易某支付聘金20万元,金元、银元各10个,及办酒席费用1.5万元。后康某和易某订婚,并举行婚礼,在此过程中,康某按照风俗先后支付易某和其亲属见面红包5000元。
在婚礼仪式结束后,二人开始在外同居,在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因生活方式,性格脾性及琐碎小事经常争吵,导致感情不和。在这期间康某多次要求易某去办理结婚登记,但易某都拒绝了并提出了分手。康某同意分手但要求易某返还彩礼,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康某将易某告上法庭,要求易某返还彩礼及各类婚庆支出22万元,金、银元个十个。
【分析】
康某与易某以结婚为目的举行结婚仪式,后康某与易某因感情不和未办理结婚登记致使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双方亦未在一起生活,付应当返还彩礼钱20万元及赠送的金、银元,但应考虑同居生活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为宜,其他小额交往系礼尚往来,酒席等花费不应视为彩礼。
【相关法条】
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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