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xx科技公司因技术问题想招聘一名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技术顾问,王某在面试时称自己有三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公司便以每月1.2万元的薪资聘请了王某,但一个月过后王某在工作上并无建树,公司产生怀疑,通过调查发现王某从未从事过类似工作岗位,后公司以工作经验作假为由辞退王某,王某为此提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是无故辞退应支付赔偿金。
【分析】
王某虚构自己的工作经历,以致公司作出了错误的判断而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公司职位对应聘者工作经历有特殊要求,聘请没有相应工作经历的员工违背了公司意愿,因此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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