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高某与吴某系好友,高某有一条价值8万的翡翠项链,吴某见到翡翠后非常喜爱,便向高某借戴几日,因彼此是友好关系所以只是口头约定在三日后归还,但一周后吴某仍未归还,高某多次向吴某讨要,但吴某都未有归还的意思,后更是称从未有向高某借过项链,高某无奈将吴某诉至法庭,并提供电话录音为证,高某辩称此录音是高某偷偷录下的未经自己允许,此证据属无效证据。
【分析】
录音证据的取得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录音谈话人应当身份明确,自觉自由,不受约束、强迫,录音内容应当清晰、真实、连贯,高某的录音证据能符合要求便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偷偷录的音能否作为证据
符合以下要求便能作为证据
1、录音取得方式应当是合法。录音取得过程中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能采用窃听,偷听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
2、录音的内容要真实、完全连贯的,任何人不得进行剪辑。
3、录音时对方的言论是真实意思表达,完全没有受其他人的胁迫和威胁。
4、录音音质需要清晰,录音内容要完整讲述案件要证明的事实。
5、录音资料不要删除,保留原始录音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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