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吴某于200x年与季某再婚,双方都为再婚,吴某带有前夫之子吴小某,季某再婚前并无子女,吴某与季某共同生活三年后,离家出走,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在外生活,季某随即起诉离婚,但后又撤诉。撤诉后吴某与季某及孩子吴小某断绝联系。吴某继续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在外生活。201x年,季某再次起诉离婚,庭审中,11岁的吴小某表示生母离家三四年,从未管过他,但继父视他如亲子,养育多年,因此希望父母离异后,能与继父生活。季某也表示之后愿尽力抚养吴小某。法院认为,吴小某虽不属于婚生子,但一直与季某生活,季某也一直尽抚养义务,并表示愿意之后继续抚养,吴某却有三四年未曾尽抚养义务,因此准许季某抚养孩子,但吴某也有抚养义务,应支付抚养费直至吴小某独立生活为止。
【分析】
继父母并非必然拥有继子女的抚养权,只有双方生活在一起并承担了教育义务,继父母才有继子女抚养权,案列中的季某与吴小某在一起生活了七八年,季某一直承担吴小某的生活与教育费用,因此季某才享有子女抚养权。
【相关法律知识】
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
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负担了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
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主要由生父或生母负担,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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