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臧某正常下班时间为5:30。 x月xx日,因工作原因加班至6:20,下班途中不幸被一辆桥车撞伤,交警赶到后判断轿车车主负主要责任,臧某无责任,随即臧某要求肇事车主支付赔偿并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要求,但公司以臧某是自愿加班,公司并未强制其加班,不符合工伤成立条件为由拒绝赔付工伤赔偿。
【分析】
根据规定,只要在上下班途中收到交通事故,且员工本人不负主要责任或只负次要、同等责任,那么都属于工伤范畴。其中“上下班途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将其定位“合理时间内”,上下班时间早点或晚点都属于“合理时间呢内”。不应单纯以单位的上下班时间为基准。所以虽然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但臧某途中发生的遭遇交通事故,任然当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需赔付工伤赔偿。
【相关法律】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条件:
1.在正常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包括加班或单位同意请假早退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2.在交通事故中,职工本人不负主要责任或只负次要、同等责任。
3.必须是交通事故,不论是职工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的事故,还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造成的事故。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机动车事故也可认定为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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