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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三期”保护

作者: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时间:2021年04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80次举报

女性和未成年人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群体,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经期期间,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哺乳期间,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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