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三类赔偿金的情形,两类赔偿金的标准均不同,所以需要分别讨论。
第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此条理解为,如果用人单位只是违法和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该超过法定期限的试用期还没有履行,那么此时单位无需支付赔偿金,只需改正即可;如果该违法的试用期已经履行,那么以正式工的月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支付与工资并不冲突,工资必须照发。
第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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