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资本主义时代到社会主义时代,历代的无产阶级通过鲜血和资本家对抗,终于将劳动时间争取到了每天8小时,自此8小时工作制成为了大多数国家的制度。
我国同样适用8小时工作制,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合理的加班制度。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由此可知,对于用人单位的加班一共有两个限制,首先是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要想让劳动者加班,必须和劳动者协商,未与劳动者协商即安排劳动者加班属于违法加班。其次是时间限制,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小时,每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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