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民法上的古老权利,在罗马法已经出现。是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原物的权利。此条规定在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对物失去占有的权利人,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可以是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担保物权人等他物权人。
第二,相对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被请求人为无权占有人。无权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
第四,须有无权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原因对物的占有。
第五,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以原物及其物权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返还原物客观上不能,权利人只能寻找其他救济方式,如损害赔偿等。如果原物受到毁损但还存在,则权利人可以在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同时,提起赔偿损失和修理、重作、更换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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