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而禁止反言规则就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衍生出的子规则,如当事人在一审阶段以合同有效为由提出相应抗辩,在二审阶段再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基于禁反言规则,对其二审新提出的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一审阶段未提出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的抗辩,而在二审阶段提出的,考虑到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纠纷的前提性问题,人民法院仍应就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撤销权是否已过存续期间进行审查。
4年
7次 (优于89.43%的律师)
12次 (优于94.97%的律师)
66536分 (优于99.34%的律师)
1小时内
202篇 (优于99.0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