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撤销权能否以抗辩的方式提出,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撤销权只能以提起诉讼或者反诉的方式行使,当事人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审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撤销权也可通过抗辩的方式行使。
实践中,法院采用另一种观点,虽然民事诉讼中受到处分原则的限制,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限,但是实务中如果以当事人未提起撤销之诉为
由,就对当事人提出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的抗辩不予审查,进而认定合同有效并作出相应判决。则在当事人另案诉请撤销合同,并且获得胜诉判决时,基于生效判决作出的前案判决可能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如此既不利于一揽子解决纠纷,也不利于维护裁判之间的协调性。有鉴于此, 只要当事人以合同具有某项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就应审查合同是否具有该项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进而对合同效力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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