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姜某在网上相识,不久后刘某约姜某出来吃饭,两人都喝了不少酒,后两人离开饭店来到刘某家中,此时姜某神志不清,说“我喝多了”并靠在被告人的肩头闭上眼睛,仿佛睡着。被告人让被害人躺下睡觉,并脱掉了唐某某的上衣,继而二人发生性关系,后案件被移送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时是否”醉酒”是本案的核心问题。被害人姜某在案发后表示,与被告人饮酒后自己神志不清,对于在被告人家中发生的事情记忆呈片段性,并于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明确表示没有发生性行为的意愿。可见被害人在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时,呈现了酒后反应迟缓,判断能力减弱,神志不清,记忆模糊的醉酒状态,其性防卫能力明显削弱。因此足以推定被害人在受害时处于醉酒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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