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其性质是物权性质的返还原物请求还是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能否对抗金钱债权人的执行,实践存在不同认识。对此,需要具体问题具体,不可一概而论。
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买方需要向卖方返还房屋,卖方需要向买方返还价款,此处所谓的财产返还请求权,主要是指卖方请求买方返还房屋的权利。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其性质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此种观点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为前提,合同无效不影响已经发生物权变动的物权的效力;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基于合同发生的物权变动也丧失了基础,自然产生物权回转的效果,转让人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性质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只有在原物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下,返还原物请求权才转变为不当得利请求权。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所以采取的是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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