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爱慕姜某,便将自己佩戴多年的价值2000元的手表送给姜某,谎称是新买的,姜某信以为真欣然接受,后刘某发现姜某有男朋友,故想将手表要回,姜某感到送出去的东西犹如泼出去的水,怎么还有脸要回?双方争执不下后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表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姜某,刘某无权要求其返还。
4年
7次 (优于89.43%的律师)
12次 (优于94.97%的律师)
66536分 (优于99.34%的律师)
1小时内
202篇 (优于99.0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