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中有这样一种买卖,出卖人可以和买受人约定,在买受人支付完对价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的制度,即保留所有权买卖。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保留所有权买卖实质上是一个非典型的担保制度,以出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当买受人不履行债务时,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用以恢复自己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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