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业主姜某因在自行购买的产权车位上停放两辆车被物业制止,双方僵持不下,姜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车位面积包括车位专属部分与公摊部分面积,小区业主在使用产权车位时不能仅根据不动产权证的面积来确定车位的专属部分,而应以车位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合理使用。
理由在于,姜某主张的两车纵向并列的停车方式,在车尾与墙体保持0.2米距离的情况下,其车头必然占用部分公共通道,造成其他车位停放的困难及安全隐患;在车头不占用公共通道的情况下,车尾已几乎触碰至墙体,以该方式停放车辆,车尾占用规划设计中预留的公共部位,亦不符合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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