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购房时未购买车位,入住后也未租赁车位,刘某认为,小区的公共道路是业主共有的,因此可以免费停放在小区,于是将车辆长时间停放于小区,导致小区内公共道路被挤占,物业便禁止未交费的业主长时间停放车辆,刘某与物业公司争执不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如果业主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应当事先与物业公司商定停车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林某某既未购买停车位也未交纳相应的场地使用费,同时未经协商允许,便要求物业允许其车辆进出小区停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4年
7次 (优于89.45%的律师)
12次 (优于94.98%的律师)
67099分 (优于99.34%的律师)
半天内
202篇 (优于99.0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