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先履行方如果符合法定情形,是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买卖合同中,则存在特殊的不安抗辩权情形,《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四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不安抗辩权的本质就是一时对抗请求权的行使,其效力就是中止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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