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风险,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当标的物毁损后,损失由谁负担的问题,就是风险负担。
原则上,风险负担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时间点,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如果属于在途货物买卖合同,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年
7次 (优于89.43%的律师)
12次 (优于94.97%的律师)
66536分 (优于99.34%的律师)
1小时内
202篇 (优于99.0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