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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作者:湖北顺鹏律师团队律所时间:2021年03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50次举报

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风险,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当标的物毁损后,损失由谁负担的问题,就是风险负担。

原则上,风险负担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时间点,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如果属于在途货物买卖合同,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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