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签订了一个木材买卖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即让店员小贾运输木材,小贾在搬运的过程中,错把隔壁木材厂的木材装车运输,乙验收后木材厂发现此事,以木材不属于甲为由,主张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故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木材厂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或者请求甲赔偿损失。
理由在于,合同的效力只和当事人适格、意思表示真实、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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