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形下,合同成立后,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拒绝领受或者有特殊情形无法领受,债务人为了避免履行迟延,可以向提存机关履行债务,由提存机关代为保管财物。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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