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法律责任中,不可抗力一直都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但是在合同法中却有不一样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这个条款一共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是规定了不可抗力的适用情形,不可抗力一定要导致合同发生履行不能的情形 ,两者之间要求有因果关系,并且不可抗力必须是债务履行受阻的最近、唯一和关键原因,不能存在阻断因果关系的其他事由。
第二是规定了义务履行方的不真正义务,如果义务履行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没有通知对方,或者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义务履行方不能主张不可抗力。
第三个是不可抗力的排除适用情形,如果义务人违约在先不可抗力发生在后,那么是不能主张不可抗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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