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修改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对其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进行了再次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合称《新规》)。
《新规》中对于利率的规定,在实质上对之前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原先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采取“固定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年利率为24%以下的,约定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年利率为24%-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债务人自愿偿还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
而《新规》实施后调整为“浮动的一线两区”,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的LPR的四倍为基准线,年利率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的LPR的四倍以下的,受法律保护;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的LPR的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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