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关系到国家的百年大计,所以除了合同规定的一般无效事由外,法律还额外的规定了其特别的无效事由。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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