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张某签订了买卖花生的合同,刘某在运输的过程中因为天气原因,导致比约定的时间迟延两天送达,张某因此没有足够的花生来生产出花生酱,导致其和一个合作单位的500万元的花生酱买卖合同落空,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自己的合同缔约失败的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张某的合同缔约失败,虽然与刘某的违约行为之间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是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合同能否缔约成功是一个具有较大或然率的事情,即使刘某没有违约,张某的合同也不一定100%成功,故不属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4年
7次 (优于89.45%的律师)
12次 (优于94.98%的律师)
67099分 (优于99.34%的律师)
半天内
202篇 (优于99.0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