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姜某系同村村民,刘某因常年在外打工,因此久不回村居住,家中老宅一直闲置至今,一日姜某托人联系上了在外的刘某,表示因为长子结婚想要购买刘某的老宅,双方达成合意,房屋以10万价格成交,但并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刘某返回农村老家,想要在老家宅基地前面另起一座小屋养老,被姜某的儿媳明确拒绝,刘某表示自己只是将老宅卖给了姜家,并没有将宅基地整块一并出卖,出卖的只有附着于房屋下的部分,双方争执不下,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本案中,农村村民出卖住房亦包括宅基地一并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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