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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对于合同的介入

作者: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时间:2021年03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54次举报

合同法最重要的原则就是意思自治,一个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具备合同必备条款的情况下,就已经成立了。所以一般而言,公权力不宜介入合同,但是也有例外,法律一共给予了两种公权力干预合同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条属于准用性规范,通过其他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来对合同进行干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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