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和姜某签订了一个借款合同,约定姜某借10万元给陈某,借款期为10年,到期后陈某如约还款,但是却是还了与1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越南盾,姜某称只接受人民币,拒绝接受陈某的越南盾,双方争执不下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故陈某和姜某在没有约定给付何种货币的情况下,应当给付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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