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中,一般情况下都会支持调解优先,这样不仅可以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而且可以让当事人避免讼累,尽快实现自己的诉求。但是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调解除了需要当事人自愿外,还需要达成其他条件。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