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审判程序上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其中简易程序对于当事人而言,审限短只有3个月,更为迅速便捷,同样在取得效率的同时,也要以公平为主,所以简易程序在适用上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法律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其积极的适用条件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了其不得适用的条件,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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