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某直播平台上注册成为用户,先后在直播平台充值12万元左右,用于购买金币,向多位主播赠送礼物,其中向胡某赠送礼物金额达10万元左右,后刘某妻子彭某发现刘某在直播平台充值的行为,就向该主播提出异议,致电有关受赠人员,要求退款,双方争执不下,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虽没有书面赠与合同,但存在事实的赠与,该赠与行为不是存在于彭某与胡某之间,而是存在于胡某、刘某之间。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一旦赠与人转移财产权,赠与合同就完成,赠与人不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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