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一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存在相互忠实的义务,那么基于这一条签订的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理由在于,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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