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人财物的保护问题,一直是理论上的一个难题,关于死者财物占有的形式大概有二种情形。
第一、李某基于报仇的目的杀死王某后,发现王某身上的财物,立马拿走。这种情形下简称当场杀、当场拿,此时认为死者对于财物的占有状态任然在延续,没有消失,李某拿走财物构成盗窃罪。
第二、李某杀死王某后离开现场,无关的张某路过,发现死者身上的财物并且拿走。这种情形简称当场杀、他人拿,此时认为第三人和死者的死亡不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死者丧失对财物的占有,张某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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