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871536408
咨询时间:06:00-23:00 服务地区

索取赌债拘禁他人不是绑架

作者: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时间:2021年03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3次举报

刘某欠张某3万元的赌债,张某多次上门讨要,刘某一直躲避不还。张某在刘某家旁踩点多日,终于逮住了刘某,将刘某拘禁在一个窑洞,并要求张某返还赌债,不然就不放他,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指控涉嫌绑架罪,案件移送至法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理由在于,成立绑架罪要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这种情形下,张某没有非法占有张某财物的目的,虽然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但是赌债是事实上存在的债务,所以仍然符合索取债务的规定。


湖北顺鹏律师事 已认证
  • 执业13年
  • 13871536408
  • 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用户采纳

    7次 (优于89.4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2次 (优于94.9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66536分 (优于99.3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1小时内

  • 投稿文章

    202篇 (优于99.04%的律师)

版权所有: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92766 昨日访问量:42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