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欠张某3万元的赌债,张某多次上门讨要,刘某一直躲避不还。张某在刘某家旁踩点多日,终于逮住了刘某,将刘某拘禁在一个窑洞,并要求张某返还赌债,不然就不放他,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指控涉嫌绑架罪,案件移送至法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理由在于,成立绑架罪要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这种情形下,张某没有非法占有张某财物的目的,虽然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但是赌债是事实上存在的债务,所以仍然符合索取债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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