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日益繁荣,在提高公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也滋生了一些不良风气,天价彩礼就是其中一种。彩礼本来是男女双方互表订婚的一个象征,但是现在变成互相攀比的项目。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返还彩礼,必须符合两个实质条件,一是事实上没有婚姻关系;二是以离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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