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某餐馆吃饭时,发现餐馆多上了一道农家小炒肉,刘某自知自己没有点这道菜,但是为了贪小便宜,刘某在未声张的情况下将其迅速吃掉,后因该菜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餐馆由于自己的疏忽,错把菜上至刘某桌上,存在一定过错。而刘某作为一个理性成年人,未尽必要的审慎义务将菜吃掉,属于不当得利,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刘某应当赔偿餐馆损失,但是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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