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女和甲男是情侣,某夜乙女同意和甲男发生性关系,但是要求甲男使用安全套,但是甲男不答应,在未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与乙女发生性关系,事后乙女报警,案件移送至法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性自主权包括,是否发生性交的决定权或关于性交具体条件的决定权,乙女接受的是使用安全套的性行为,甲男不使用安全套就是违背了乙女的意愿,故甲男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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