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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投毒,虽远必罚

作者: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时间:2021年03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20次举报

甲某从L国寄毒药给身在中国的乙某,乙某服毒后来到了A国,并在A国毒发身亡,我国能否处理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据此可以得知,只要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那么我们都可以管辖。而犯罪结果又可以分为危险结果和实害结果,虽然乙在中国并没有毒发,但是有毒发身亡的现实危险,因此我国亦可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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