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这条说明,股东出资瑕疵,只是要补足出资和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影响其他权利,且与股东代表诉讼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股东若未按约定出资,其承担的也仅是补足资金责任以及向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影响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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