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路上骑摩托车,找到合适的目标后,迅速开至受害人身边,将其项链、耳环、包包等物件夺走,然后迅速逃走,后因为疫情原因而投案自首。
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将其逮捕,刘某对于公安机关指控的事实都认,对于公安机关认定的涉嫌罪名不予认可。
刘某认为其只是抢夺他人财物,并没有伤人的意图的行为,故自己应该属于涉嫌抢夺罪,而不是涉嫌抢劫罪。公安机关认为刘某据不认罪、悔罪,不予认定自首。
法院认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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