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即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累犯的构成要求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执行”不等于“刑罚执行完毕后”,所以无论其何时再犯罪,均不构成累犯。
尽管如此,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的,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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