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刘某分别向同事姜某借款2万元和4.2万元,并出具了两张借条,2014年1月,姜某以短信的方式告知刘某双方的借款利息按一分算,刘某表示同意。后因刘某一直未还款,2021年姜某将刘某诉至法院。
刘某抗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利息支付时间约定不明的,视为一年一付,故借条出具之日至起诉之日期间的利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讼争借款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限,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刘某主张利息超过诉讼时效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规定关于利息支付期间的规定适用于有约定借款期限或利息支付期限的情形。本案借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因此,利息之债的诉讼时效与本金之债的诉讼时效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