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其手机在关机的状态下响起了铃声,当地的司法厅由此认定其考试作弊,此次考试作废并禁考三年,吴某不服诉至法院。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后仍未放至指定位置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考点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法院认为,手机属于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开机与否,只要带入考场均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厅认定吴某携带手机参加考试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并无不当。
考场中不要心存侥幸,不遵守考场纪律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5年
7次 (优于89.58%的律师)
12次 (优于95.04%的律师)
69408分 (优于99.36%的律师)
一天内
202篇 (优于99.05%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