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某中学学生,一天晚上刘某到某副食店谎称购买饮料,趁店主不注意,用网购电棍击打店主腰部,致店主晕倒,刘某进去拿钱时店主配偶回来,刘某发现后仓皇逃窜,作案时刘某17岁。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机关对刘某进行了社会调查,发现刘某系留守儿童,父母经常几年不回家,家里只要爷爷奶奶照顾,且事后刘某认罪态度积极,配合机关的工作,同时赔偿了店主的损失,取得了店主的谅解,检察机关遂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机关认为,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案件,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找准办案和帮教的平衡点,以说服教育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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