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与某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涉案房屋,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登记产权为某甲个人所有。后某甲因债务纠纷,案涉房屋被丙公司申请予以强制执行。案外人某丁得知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认为,某丁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委托协议书》等相关证据,陈述其与某甲系兄弟的特殊关系等事实。虽然两者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协议,但是这个协议只能约束甲、丁双方,不能对抗他人申请房屋的强制执行。
理由在于,该房屋登记人为甲,第三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簿的信任,与甲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虽然事实上房屋是丁出资购买,但是法律上房屋与丁没有直接关系,对于丁的损失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能凭借一纸协议,来对抗善意第三人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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