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和某玉器销售公司签订一份《玉器购买意向书》,合同中约定了玉器的款式、价格、质量,并约定自该合同签订后十日内,销售公司和甲必须签订玉器买卖合同,十日过后甲去销售公司签买卖合同,被告知玉器已被他人高价买走,且公司愿意承担违约金,但甲不服,甲想继续按照意向书的约定签订买卖合同,双方争执不下,某甲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玉器购买意向书》出自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但是由于玉器已经被他人买走,事实上《玉器购买意向书》已经无法履行,双方无法再签订买卖合同,由销售公司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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