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是某公司的员工,因为工作问题其提前十分钟下班,骑车回去的过程中,与一辆汽车相撞,导致自己被撞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姜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姜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姜某不符合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姜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姜某提前下班是因为其次日放假,当天已经完成了工作安排的任务,虽然提前十分钟下班违反了单位的工作制度,但是仍然属于在上下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该认定为工伤。
虽然提前下班,但是十分钟仍在可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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