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刘某是好友,刘某经常搭乘李某的便车上下班。李某在一次驾驶的过程中未注意避让公交车,导致两车相撞致刘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向李某索赔无果,后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驾驶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生活中好意搭乘时有发生,虽然司机和搭乘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若因司机的过错导致搭乘人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司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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