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自觉年事已高,无力分析错综复杂的市场行情,故将自己的房子委托外甥刘某出卖,刘某出于亲情接受了委托,双方不仅签了委托代理合同,并且还到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后刘某将房屋以20万的价格出售,张某得知后对价格十分不满,经过评估房屋价值100万,张某要求刘某偿还差额,刘某以“没收舅舅一分钱,纯属帮忙为由”不肯赔偿,后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刘某作为受托人,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刘某出售的房屋与市价相差五倍,应当认为刘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刘某对于张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生活中亲戚之间帮忙的事情时有发生,但是不能因为存在亲戚关系,就疏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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